德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管理制度(试行)

作者: 时间:2018-01-19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程序,维护印章的严肃性,确保印章安全使用和管理,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会包括基金会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支部委员会的印章

第三条 所有印章由专人妥善保管。基金会、支部委员会的印章基金会办公室保管及用印;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分别由会计和出纳保管并按规定使用。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不得将印章带离办公室。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须经理事长签字批准。

第四条 公文用印,凭签发人的签字用印。用印人凭领导签发的文件或用印批条,由印章保管人按规定用印。

第五条 基金会章的使用,由理事长或由理事长根据工作需要授权秘书长批签,若理事长和秘书长因公外出时,由指定负责人批签。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章用于理事会明确批示后的财务活动。

第六条 凡以基金会名义对上、对外行文、发函,或者签署具有法律责任的合同、协议,必须加盖基金会印章。严禁在空白信笺或空白介绍信上用印章。

第七条 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或伪制印章,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基金会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九条 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基金会工作人员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基金会工作人员持有基金会印章的,须办理移交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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