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0-01-01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德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保障基金会财务运行的合法性、规范性、科学性及捐赠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德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和德州学院相关财务制度,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是由德州市民政局批准并登记注册的非公募基金会,属基金会法人。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开设独立、合法的银行帐户,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体系。

第三条 基金会是为学校建设发展募集、管理和运作社会捐赠资源并提供服务的平台;按照捐赠协议或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开展各项公益活动,通过合法途径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基金会年度收支预算决算和财务工作报告,决定财务工作的重大事项。理事长主管基金会的财务工作,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基金会的日常财务工作。

第五条 基金会委托学校财务处代理财务工作。由财务处配备财务负责人和具有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互相兼任。会计人员变动或调整,须按规定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将应移交的资料整理完整,编制移交清册,与接替人员办理书面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六条 基金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第七条 基金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及清算时,进行财务审计,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政府资助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投资收益等。

第九条 基金会设立专用账户。所有捐赠资金均应及时足额纳入基金会账户;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应及时办理过户或变现划入基金会专用账户。基金会收到捐赠后,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

第十条 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按照捐赠协议执行,协议上没有规定的,按照资金运作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的实物捐赠,由基金会委托财务处、审计处、资产处根据票据或委托校外第三方机构共同认定其价值,并登记入帐。根据捐赠协议,由基金会向学校有关部门与受益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捐赠方附加有利益回报条件等不符合基金会捐赠性质的,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三条 基金会对于通过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使用或转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交换交易取得的收入等,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根据捐赠情况编制基金会支出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五条 基金会支出内容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筹资费用支出和其他费用支出。

第十六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开展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项目。基金会每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注册资金最低标准。

第十七条 基金会的捐赠项目,依照捐赠协议,按下列程序使用:

1.用款单位根据捐赠项目进展情况提交用款申请,注明申请金额、用途等。申请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基金会秘书处。

2.基金会秘书处按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及捐赠协议审核无误后,报基金会理事长审批。

3.用款单位将审批后的申请送到财务处,参照学校相关财务规定办理。

4.单笔20万元以上的支出,由基金会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定向捐赠项目的筹资费用一般由受益单位承担;非定向捐赠项目的筹资费用,包括举办筹款活动、印刷材料、签约仪式等发生的费用,由基金会承担。

第十九条 捐赠设备物资时,在设备物资变卖或分配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差旅费、劳务费等在设备物资折价中支付,如果设备物资直接分配到校内单位,原则上受益单位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条 审批制度

(一)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包括通讯费、资料费、差旅费、印刷费、邮寄费、材料费、会议费、设备费、审计费、专家咨询费、合理的劳务费等。单笔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支出由基金会秘书长签字后支付;单笔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支出由理事长签字后支付;单笔5万元以上的支出,由基金会理事会研究决定。必要的招待费用,参照国家相关规定。

(二)筹资费用

为筹集非定向捐赠项目而发生的费用,其审批程序参照管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各项费用支出标准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  资金运作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按照国家、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合法、安全、有效地运作资金,维护基金会的信誉,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 资金运作主要用于银行定期存款、投资低风险国债、金融理财产品等。

第二十四条 根据基金会年度资金运作计划,本着效益最大化原则,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由理事长安排资金使用。

第二十五条 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保本理财产品之外的高风险资金运作,由基金会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资金增值部分如果捐赠协议有约定的,严格按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没有约定的,足额纳入基金会帐户统一管理。除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外,可列支风险金、筹资费用、管理费用等。

第二十七条 建立投资责任体系和追责问责机制,明确投资止损原则,通过有效过程管理控制或降低资金运作风险。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建立定期财务报告制度,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现金流量情况。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进行审计,自觉接受税务、会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条 基金会按要求接受年度检查,年检合格后将年度工作报告等公布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信息公开平台和基金会网站,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项目的种类、申请、评审程序及结果。

第三十二条 捐赠方有权向基金会提出查询其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情况的要求,基金会应及时据实回复。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有权对转入学校的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追踪问效,并定期向捐赠方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监事有权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列席理事会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理事长应每半年向学校汇报基金会财务运行情况。

第七章  附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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