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8-01-1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和监督德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各项捐赠项目,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德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参照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实施的项目是指按照本基金会的宗旨致力于加强德州学院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全力支持和推动德州学院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项目,涵盖所有定向资助项目和非定向资助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开展应符合捐赠协议,充分体现捐赠人意愿和社会公益性。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管理捐赠项目,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登记、组织协调、经费管理、检查监督等工作,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二章  项目立项与审批

第四条 根据捐赠方意愿,基金会秘书处同捐赠方就捐赠事项进行论证,并协商起草捐赠协议书。

第五条 定向捐赠项目采取申请制度。受益单位须填写《德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定向捐赠项目立项表(试行)》(以下简称“立项表”),并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和预算方案,会同电子版交至基金会秘书处。秘书处依据其形式是否规范、使用是否合法合规,决定是否可以立项。

第六条 受益单位须成立3人及以上的项目管理委员会(或小组),负责领导和监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并明确项目负责人和联系人,报基金会秘书处备案。

第七条 非定向捐赠项目采取审批制度,申请方须填写《德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非定向捐赠项目立项申请表(试行)》(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和预算方案,会同电子版交至基金会秘书处。

第八条 非定向捐赠项目材料汇总后,由基金会理事会研究执行。基金会秘书处将获批资助的非限定性捐赠项目名单,以书面形式通知资助项目的具体受益单位。

第九条 非定向捐赠项目的受益对象为符合《章程》资金投向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凡填写《立项表》或《申请表》不符合要求的、未提交电子版、纸质版或电子版和纸质版内容不一致的项目,基金会不予立项或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原申请的项目未按时结项或被评为不合格项目的,基金会对其新申请的项目可不予受理。

第三章  项目组织和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受益单位要严格按照《立项表》或《申请表》所制定的计划实施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受益单位应按时向基金会秘书处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基金会将依据捐赠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对项目开展情况进行跟踪和动态管理,并及时对捐赠人和社会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在使用捐赠款项时,受益单位应先提交《德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资金使用申请表(试行)》,经基金会理事长审批同意后,按《德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五条 对定向捐赠的项目,原则上按捐赠者意愿办理,如因项目变化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及时向捐赠方征求意见,协商一致。

第十六条 项目受益单位如未按约定使用捐赠资金,或有其他违反约定情形的,基金会视情节给予警告、撤销资助、追回资助款项。

第十七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受益单位须提交《德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执行报告(试行)》及相关支撑材料,并在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将相关材料送交基金会秘书处。

第十八条 基金会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监察,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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