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8-01-19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德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类捐赠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捐赠的效益,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德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接受捐赠的原则: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遵循捐赠自愿原则;

3.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

4.严格规范管理。

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形式包括货币类捐赠、物资类捐赠和建设项目类捐赠;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冠名捐赠和非冠名捐赠等。

第四条 捐赠财物的使用用途:

1.奖励优秀学生和优秀老师;

2.资助德州学院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3.资助遭遇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事件的特别困难的德州学院教师和校友;

4.支持德州学院专业、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和科学研究工作;

5.支持德州学院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6.资助有利于德州学院教育事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7.按照捐赠者意愿开展相关公益资助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基金会是在德州市民政局正式注册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属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全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

第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作为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起草基金会各类规章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报管理机关备案后施行;

2.提供社会捐赠与受赠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

3.审核、办理学校及各院(部)接受社会捐赠的相关手续;

4.策划、联络捐赠项目;

5.组织实施基金项目的申请、立项、使用、评估等工作;

6.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捐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督、保障捐赠协议执行;

7.跟踪了解社会捐赠的到位情况,监督检查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

8.负责资金运作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努力使资金保值增值;

9.制作、发放捐赠证书及捐赠纪念品;

10.汇总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第七条 基金会每年年初向校长办公会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并按照《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开。

第三章  捐赠流程

第八条 捐赠双方就捐赠事宜进行协商,在意见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德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协议书(试行)》,校内联系人填写《德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资金类捐赠登记表(试行)》或《德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实物类捐赠登记表(试行)》。

第九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人员根据《德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协议书(试行)》和银行回单(或捐赠票据),开具专用票据。基金会负责跟踪了解所有捐赠的到位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与资产处等相关部门办理手续,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登记入帐。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的实物捐赠,由基金会委托财务处、审计处、资产处根据票据或委托校外第三方机构共同认定其价值,并登记入帐。不符合基金会捐赠性质的,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募集社会捐赠时,应先与基金会取得联系,严格按照《德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工作流程(试行)》办理,不得私自签署协议。

第四章  捐赠鸣谢

第十二条 基金会对所有捐赠者均颁发捐赠证书,并将捐赠单位名称、捐赠者姓名、捐赠项目、捐赠数额等捐赠具体情况编辑成册,按年度存入学校档案馆,永久保存。基金会还可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感谢。

1.学术水平较高的捐赠者可以聘为学校顾问、兼职教授;

2.捐赠金额累计达5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捐赠个人或20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捐赠单位,颁发“德州学院教育发展杰出贡献奖”证书(或奖牌),根据需要聘其为基金会理事、可在校内冠名;捐赠金额累计达2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捐赠个人或10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捐赠单位,颁发“德州学院教育发展突出贡献奖”证书(或奖牌),根据需要可在校内冠名;捐赠金额累计达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捐赠个人或5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捐赠单位,颁发“德州学院教育发展贡献奖”证书(或奖牌),根据需要可在校内冠名;捐赠金额累计达10万元以下人民币的捐赠个人或50万元以下人民币的捐赠单位,颁发“德州学院教育发展荣誉奖”证书(或奖牌)。

第十三条 基金会视具体情况举行捐赠仪式;根据工作需要,请学校领导参加仪式;经捐赠方同意,利用校园媒体、基金会网站对捐赠事项进行宣传;对大额捐赠进行专题报道。

第十四条 提供捐赠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可优先享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优质资源,优先享有学校服务、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可根据协议享有学校赋予的荣誉权、名誉权、冠名权。

第十五条 捐赠人或捐赠单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会秘书处与捐赠人等各方协商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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