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免税
一、免税政策(税前扣除)
企业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中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免税手续
1、免税资格证明文件(德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提供)
2、德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专用票据(德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提供)
3、企业/个人的相关财务手续(捐赠方提供)
4、捐赠协议(捐赠方提供)
三、公益捐赠免税计算方法说明
1、企业公益捐赠免税计算方法
某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
(1)若未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则正常应缴纳税额为1000万元*25%=250万元;
(2)若该企业向德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金额小于120万元(年度利润总额的12%),则应纳税额为(1000万元—捐赠额)*25%
(3)若该企业向德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金额等于或大于120万元(年度利润总额的12%),则应纳税额=(1000万元-120)*25%=220万元;
依据新规定,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个人公益捐赠免税计算方法
某女士月收入10000元,不考虑“五险一金”的情况下,按照现在的个税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
(1)若该女士未发生公益捐赠支出,该女士的应纳税额为:
10000元-3500元=6500元*税率-速算扣除数
即:(10000-3500)*20%-555=745元;
(2)若该女士向德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1500元,不到3000元(个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该女士的应纳税额为:(10000-3500-捐赠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即:(10000-3500-1500)*20%-555=445元;
(3)若该女士向德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等于或大于3000元(个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该女士的应纳税额为:(10000-3500-3000)*税率-速算扣除数
即:(10000-3500-3000)=3500*10%-105=245元